新修訂的《環境保護法》第二十五條規定:“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違反法律法規規定排放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嚴重污染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其他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可以查封、扣押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設施、設備?!?
賦予環保部門查封、扣押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設施、設備的權力,能夠有效破解當前環境執法偏軟、震懾威力不足等問題。然而,查封、扣押涉及公民諸多權利和自由,作為重要的行政強制措施,查封、扣押權是一把雙刃劍,用得好能實現保護環境和促進經濟發展的雙贏,用不好則陷入被動。
明年1月1日,新修訂的《環境保護法》正式實施。如何用好查封、扣押這項權力?基層環保部門還有哪些困惑?在行使查封、扣押權力時,還有哪些方面需要注意?
查封扣押實施主體有何要求?
《行政強制法》明確規定“查封、扣押應當由法律、法規規定的行政機關實施,其他任何行政機關或者組織不得實施”,非常明確地規定了查封、扣押的實施主體,必須是行政機關具備資格的行政執法人員,其他人員不得實施,而且這一執法權也不得委托給其他機構和人員。
但現實中,在各地環保部門機關工作的行政人員中,除了法制科的個別人員具有地方法制辦頒發的環境監察執法證,其他人員都沒有執法證,也就意味著沒有執法資格。雖然環保部門下屬的環境監察總隊、支隊、大隊、中隊和環保督查中心執法人員擁有執法證,但除河南、廣東等地外,其他地方的環境監察隊伍多屬事業單位性質,非行政人員,不擁有查封、扣押權。
如何才能破解這一兩難境況,既能讓環保部門守法執法,又能讓這項權力發揮應有的治污作用?
環境保護部環境監察局處罰處處長姬鋼告訴記者,環保部門也在為解決這一問題做出努力。一方面,各地方環保部門可以借新修訂的《環境保護法》實施的機會,要求增加環保部門編制。另一方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實施查封、扣押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日前出臺?!掇k法》提出的實施查封、扣押的條件中,包括“由兩名以上具有行政執法資格的環境行政執法人員實施,并出示執法身份證件”。也就是說,在執行查封、扣押過程中,需要環保局行政人員與環境監察部門的執法人員共同執法。這樣做,既滿足了行政機關執行查封、扣押的要求,也減輕了環保部門的負擔。畢竟機關處(科)室人員有大量的工作,無法經常擔負現場執法任務,日常大量的執法監管仍需由環境監察機構施行。
污染達到什么程度需要實施查封扣押?
什么叫“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嚴重污染”?這個標準如何界定?《辦法》對此也進行了解釋。
《辦法》第四條規定,排污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依法實施查封、扣押:
(一)違法排放、傾倒或者處置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危險廢物、含重金屬污染物或者持久性有機污染物等有毒物質或者其他有害物質的;
(二)在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自然保護區核心區違反法律法規規定排放、傾倒、處置污染物的;
(三)違反法律法規規定排放、傾倒化工、制藥、石化、印染、電鍍、造紙、制革等工業污泥的;
(四)通過暗管、滲井、滲坑、灌注或者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或者不正常運行防治污染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違反法律法規規定排放污染物的;
(五)較大、重大和特別重大突發環境事件發生后,未按照要求執行停產、停排措施,繼續違反法律法規規定排放污染物的;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嚴重污染的違法排污行為。
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第六項情形之一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可以實施查封、扣押;已造成嚴重污染或者有前款第四項、第五項情形之一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實施查封、扣押。
姬鋼向記者舉例,如果出現了霧霾等重污染天氣,啟動了霧霾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如果發現企業違法排污,環保主管部門即可立即對其實施查封、扣押。這樣可以大大提高違法成本,有效制約違法排污。
有地方環保部門執法人員向記者反映,第六項“其他造成或可能造成嚴重污染的違法排污行為”過于模糊,不易把握。環境保護部環境監察局李錚告訴記者,這是在為以后《大氣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等的修訂及一些地方性法規的要求留出空間。
查封扣押應遵循怎樣的程序?
環境保護部東北環保督查中心的盛世海告訴記者,對于地方來說,細則規定越細越有利于操作,規定越準確,越能劃清履職與失職的界限,越能幫助基層環保執法人員降低問責風險。
在查封、扣押的程序方面,《辦法》對實施查封、扣押過程中調查取證、審批、決定、執行、送達、解除等也作了盡量細致的規定。姬鋼告訴記者,對程序的規定是《辦法》的核心部分。只有嚴格按照程序執法,才能既保障好企業的基本權利不受公權侵犯,又保護好環保部門正常履職。
《辦法》在征求意見的過程中,一些地方也提出了顧慮:現在基層環境監察工作壓力大、任務重,按照《辦法》的要求,在查封、扣押某企業時,要先收集證據、再回環保局審批,如果案情重大或者社會影響較大,還要經環保主管部門集體審議決定,再回到企業實施查封、扣押。這樣的流程過于繁瑣,會耗費大量的人力物力。
面對這樣的顧慮,李錚解釋說,查封、扣押權力涉及公民的生產權、財產權,會對企業、職工等產生嚴重影響。因此,雖然程序復雜,但為了保證處理結果的科學、公正,必須嚴格按照程序執行,這是對企業負責,也是對環境執法人員負責。此外,查封、扣押只針對污染嚴重、影響較大的環境污染問題,不能作為常規執法手段。
環保部門保管風險如何化解?
《行政強制法》第二十六條規定:“因查封、扣押發生的保管費用由行政機關承擔?!钡F實中,環保部門查封、扣押的污染物排放設施、設備,大都在企業的廠區內,通常也都不具有可移動性。環保部門顯然不可能派人或委托第三方派人24小時蹲在被查封、扣押的污染物排放設施、設備旁日夜看守。如果企業人員故意損毀被查封、扣押的設施、設備,反而需要環保執法部門承擔賠償責任,顯然于情于理都說不通。
為了解決這一難題,《辦法》提出,“查封的設施、設備造成損失的,由排污者承擔??垩旱脑O施、設備造成損失的,由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承擔;因受委托第三人原因造成損失的,委托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先行賠付后,可以向受委托第三人追償?!边@樣的規定進一步理清了各行為相對人的責任,減輕了環保部門的壓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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